众安汪星保宠物伤害险
每份保额可达2万 | 期限最长1年 | 18-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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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 |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赔偿:
1、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本附加险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
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延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含)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延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
(含)止。
2、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
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保
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对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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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 20000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
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标准)》(释义四)(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
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
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
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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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常见问题
所有人都可以投保吗?
本产品承保18-65周岁,从事1-3类职业或宠物行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投保成功后,马上生效吗,保障期是多长?
本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为12个月,投保成功后的T+3生效
投保成功后,后来不想要了,能退保吗?
本保险产品,一旦投保成功,是不接受退保的哦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