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多倍宝宝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6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17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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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6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至70周岁
终身
保费:
¥1188.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注],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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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200000 |
在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四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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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200000 |
在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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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 200000 |
在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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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重大疾病 | 200000 |
在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一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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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6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注],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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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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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豁免后期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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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0,4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30周岁前(含3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注],且该种少儿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在该疾病发生前未终止(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以下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周岁前(含7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周岁后且年满30周岁前(含3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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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吗?
本产品的认可医院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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