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_保障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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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非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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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 | 2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或者高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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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身故/全残 | 50000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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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0,5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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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私家车意外伤害 | 100000,20000,50000 |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
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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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0,50000 |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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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全残 | 100000,20000,50000 |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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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航空意外伤害 | 100000,20000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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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