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欣享年年年金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 | 期限最长至88周岁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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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金 | 403,806 |
(1)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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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1209,403,806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分别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
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年龄 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
60周岁 100%
70周岁 200%
80周岁 300%
祝寿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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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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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