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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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残 | 1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该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该事故发生前的已发生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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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