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5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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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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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100000,已交保费*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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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100000,已交保费*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 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 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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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1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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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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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 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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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 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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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 止。 本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 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 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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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 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 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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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5000,40000,45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 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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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 力终止。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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