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童宝保少儿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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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20年 25年 30年
意外伤害:
不投保 投保
保费: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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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17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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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特定重大 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 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 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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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重大疾病 2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罕见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200%给付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罕见重大 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 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 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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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 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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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 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 以上的轻症、中症疾病,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且该原因导致的轻症疾病病种的 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轻症疾病保险金剩余的给付次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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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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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 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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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无,有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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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 无,有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被保险人作为行人被机动车碰撞,被保险人遭遇火灾或爆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二款 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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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保险金 无,有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录二”)中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之一的,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释 义十二)X射线摄片证明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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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无,有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 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 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 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 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 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 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 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 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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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产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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