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康倍保(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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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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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1000,已交保费*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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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1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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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500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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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2500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50%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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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100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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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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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350,4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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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本合同“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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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前症/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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