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1年 | 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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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 | 1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 | 10000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百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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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