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银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1年 | 18-8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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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8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残 | 1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
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
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
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
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本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
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
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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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1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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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