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交享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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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90周岁
至85周岁
至80周岁
至75周岁
至70周岁
保费:
¥18.53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max(主险已交保费*1.2,保额),max(主险已交保费*1.4,保额),max(主险已交保费*1.6,保额),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交享一号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比例
18周岁至40周岁,160%
41周岁至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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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1000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 | 1000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经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初次确
诊(见释义)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
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
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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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 |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
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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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
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三)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
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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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