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_其他医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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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额度:
1万
非营运汽车:
不投保
投保
轨道交通(仅限乘客):
不投保
投保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民航班机(仅限乘客):
不投保
投保
保障期限:
1年
营运轮船(仅限乘客):
不投保
投保
营运汽车(仅限乘客):
不投保
投保
保费: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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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医疗 | 10000 |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本合同中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营运汽车意外伤害医疗、营运火车意外伤害医疗、营运轮船意外伤害医疗、营运飞机意外伤害医疗均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的,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该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每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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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