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康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 款升级款)_保障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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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保费: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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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下同)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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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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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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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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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5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果上述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一项或多项特定严重疾病,本公司将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同时特定严重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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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5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于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日起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开始给付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完时止。若被保险人在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者身故,则将尚未给付的长期失能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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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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