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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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3500 |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同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且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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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0 |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
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
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
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
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且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时间与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含)以上。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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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额+附加险已交保费,主险已交保费*1.5+附加险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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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100 |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含六十五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
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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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主附险已交保费*1.1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主保险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