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悠享_寰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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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20万
保障期限(天):
4天 5天 6天 7天 8天 9天 10天 11天 12天 13天 90天 180天 1年(多次)
保费:

¥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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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79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多次)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旅行意外伤害 2000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记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日终止;若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之伤残,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70-79周岁,保额为合同约定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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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保险金 5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见条款),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最高以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该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70-79周岁,保额为合同约定金额的一半。回国治疗累计给付保险金说明:(1)30天-69周岁保额1万元;(2)70-79周岁保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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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 10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条款)或突发急性病(见条款),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被保险人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及医疗送返服务的,保险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范围内向救援机构支付运送和送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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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遗体送返 5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条款)或突发急性病(见条款),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被保险人身故地,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保险公司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范围内承担下述费用,其赔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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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务车意外伤害 8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见条款)而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条款)治疗超过七天以上(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保险公司赔付一名该被保险人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用,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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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 1000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条款)抵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的托运行李(见条款)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障项目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该被保险人。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計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安达附加旅行已交运行李损失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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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共汽车/班车意外伤害 6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条款)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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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30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条款)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之伤残,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在本附加合同条款项下按同等金额给付。70-79周岁,保额为合同约定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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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30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见条款)并自发病之日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则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记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之日终止。70-79周岁,保额为合同约定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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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拒签补偿 500
购买本产品的次日开始至保单约定的旅行之日前,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如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该签证申请,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缴纳的签证申请费、签证费和服务费等不可退还的签证费用损失,但不包括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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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财产损失 1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盗窃、抢劫或可归责于任何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包括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意外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见条款)或修复的费用。 随身财产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条款)时,交由其所搭乘的同一公共交通工具运送的行李和行李中的个人物品。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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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遗失 2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旅行证件(见条款)被抢劫或盗窃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且在被偷盗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并取得其书面证明,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一、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旅行证件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旅行证件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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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共汽车/班车意外伤害 2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交由其所搭乘的同一公共交通工具(见条款)的托运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的损失,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安达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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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 50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见条款)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若被保险人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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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盗抢损失 10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合同约定的情形造成其损失个人现金(见条款),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个人现金,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损失可以从酒店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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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中断 5000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合同约定的情形而无法继续旅行必须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因中断旅行所损失的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如机票的退票费、住宿定金或押金等。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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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及非法拘禁补偿 15000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见条款),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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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在境外出险怎么办?

在境外出险,若需紧急救援,请拨打24小时救援电话:+86-512-80903049,此电话全球通用。

拒签赔偿怎么赔偿?

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如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该签证申请,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缴纳的签证申请费、签证费和服务费等不可退还的签证费用损失,但不包括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这款产品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哪些?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运营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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