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福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_保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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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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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300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就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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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就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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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max(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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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500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的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5周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第二次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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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max(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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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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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中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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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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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max(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2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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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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