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及时雨B款长期重大疾病保险_保20年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20年 | 3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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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 | 1000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
附加在本合同上的《海保人寿附加及时雨B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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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 |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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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000 |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
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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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全残 | 1000,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
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海保人寿及时雨B款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
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
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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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险 合同及主险合同《海保人寿及时雨B款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保 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