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家备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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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
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照更高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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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5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
所界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
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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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
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两种轻症疾病确诊
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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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15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的重
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
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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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在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 后,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 下一个保单年度以及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 | 1000,已交保费*2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
以前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0%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
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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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