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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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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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 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 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 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 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 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 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 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 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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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 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 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 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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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重大疾病 300
本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条 款“2.2保险责任”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时,本公司还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前十年重 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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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 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 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 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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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 1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1000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 及临床经验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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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内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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