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_保至8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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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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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已交保费*1.05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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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保险金 | 200 |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3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且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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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