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1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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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51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 | max(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
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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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max(保额,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
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
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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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
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
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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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
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
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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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