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_10万意外保障计划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16-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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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3-06-18
保障额度:
10万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型:
1-4类
保费: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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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伤害 100000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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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1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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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50元/天/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保单上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日数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住院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绝对免赔天数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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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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