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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8-06-18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天):
1-5天
6-10天
11-15天
16-21天
22-26天
27-31天
32-45天
46-60天
61-90天
91-180天
保费: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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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74周岁
- 保障期限: 91-180天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 | 5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给付35万元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3)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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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5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自该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疾病或事故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1)以上治疗,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境外与港澳台地区须在合法的医院;
(2)如回国后仍需治疗(须先于境外就医),给付境内实际住院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自回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3.5万元;
(3)境内合理治疗费用为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可报销部分(不含已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
(4)“高风险运动医疗”与“疾病/意外医疗”累计保额不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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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参加如“投保须知”所述运动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事故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1)以上治疗,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境外与港澳台地区须在合法的医院;
(2)如回国后仍需治疗(须先于境外就医),给付境内实际住院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自回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3.5万元;
(3)境内合理治疗费用为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可报销部分(不含已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
(4)“高风险运动医疗”与“疾病/意外医疗”累计保额不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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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及送返 | 10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由救援机构确认有运送及送返必要的:
(1)运送:由救援机构安排送至当地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2)送返:由救援机构安排送返至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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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补贴 | 15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身故、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连续住院超过10日,由救援机构确认并安排被保险人的1位成年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1)被保险人的1位成年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限经济舱机票、船票或车票);
(2)被保险人的1位成年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按每日300元给付膳食住宿补贴,最多不超过10日;
(3)“探访补贴”与“未成年人回国协助”累计保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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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送返回国 | 15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身故、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连续住院超过10日,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的1位随行且无人照管的未成年人回国,给付由此产生的1张经济舱机票费或差价费:
(1)差价费:机票改签差价费或机票退票后重新购买的差价费;
(2)“探访补贴”与“未成年人回国协助”累计保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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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送返/丧葬保险金 | 2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自该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疾病或事故身故,须联系救援机构安排运送遗体或骨灰至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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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 | 6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乘坐原计划合法客运的航班导致延误,给付保险金:
(1)延误原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劫持、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或怠工、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
(2)未按原计划离开始发地或抵达目的地,延误时间以两者中延误较长时间核算;
(3)延误4小时,给付300元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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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取消 | 1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成功后、旅程开始前7日内,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取消旅行,给付已支付未使用且无法退还的旅费,“旅程缩短”及“旅程取消”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7500元:
(1)被保险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患严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须立即住院治疗;
(2)自然灾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传染病、突发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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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缩短 | 1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开始后,因以下原因无法继续旅行须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给付已支付未使用且无法退还的旅费,“旅程缩短”及“旅程取消”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7500元:
(1)被保险人或其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患严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须立即住院治疗;
(2)自然灾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传染病、突发暴动;
(3)因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4)遭受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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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购物补贴 | 2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随行托运的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原出发地、原居住地除外)后未按时送抵,延误满8小时后,给付紧急需要购置日用必需品的实际费用。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行李托运丢失”与“行李延误购物补贴”保障,仅按其中赔付金额较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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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保障 | 7500 |
保障成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以下原因导致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须立即挂失并向警方报案,按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
(1)被盗刷、盗用、复制;
(2)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被盗取或转账;
(3)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4)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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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托运损失 | 75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交付给航空公司托运和保管的行李因转运错误或盗窃导致遗失,需立即向航空公司报案并在24小时内取得航空公司的书面证明,给付保险金:
(1)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之一赔偿:
a.货币赔偿:根据丢失行李的实际损失,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b.实物赔偿:保险公司以实物替换丢失行李;
(2)每件行李物品丢失保险金限额1500元;
(3)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行李托运丢失”与“行李延误购物补贴”保障,仅按其中赔付金额较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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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损失 | 5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盗抢遗失证件(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其他旅行所须证件),且在发现遗失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给付合理且必要的证件重置费(含证件重置所需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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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行李损失 | 6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或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给付保险金:
(1)损失原因:
a.因盗抢导致随身携带的行李或物品丢失或损坏,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
b.因第三方意外损害导致随身携带的行李或物品丢失或损坏,立即向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取得相关书面证明;
(2)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之一赔偿:
a.货币赔偿:根据受损行李物品的实际损失,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b.实物赔偿:保险公司以实物替换受损行李物品;
c.实际修复:保险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行李物品;
(3)每件或每套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按免赔100元,累计不超过1500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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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 | 5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过失或疏忽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给付保险金。 |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 | 500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参加如“投保须知”所述运动发生意外事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给付35万元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3)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5万元保险金;
(4)“高风险运动伤害”与“意外伤害”保障,累计保额不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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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 500000 |
保障7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
行时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1)身故,给付约定的保险金;(2)伤残,按保
险条款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3)身故及伤残保险
金,累计不超过约定保险金;(4)“意外伤
害"与“营运交通意外伤害"保障,叠加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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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拒签补偿 | 5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申请申根签证被拒,给付由此产生的签证费实际损失。 |
个人钱财盗抢 | 1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发生个人现金/旅行支票盗抢事故,须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立即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费:(1)如寄存于酒店保险箱的现金/旅行支票被盗抢,须向酒店及警方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正本;(2)如随身携带的现金/旅行支票被盗抢,须取得警方相关证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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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 1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房屋及家庭财产损毀,给付保险金
(1)损毀原因:.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雷电以及其它内部或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b.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漏引起的爆炸;(2)承保标的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b.室内装潢;c.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服装、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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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爆裂渗漏责任 | 1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导致室内装潢、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服装、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的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赔付方式详见"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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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 | 10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导致其家庭财产直接损毁,按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赔付方式详见“投保须知”:(1)承保标的物:室内装潢、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现金、首饰、电脑(含便携式)、摄像机、照相机、手机;(2)现金累计给付不超过20元,首饰累计给付不超过80元,电脑、手机、摄像机、照相机累计给付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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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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