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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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查看说明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较大值:
a.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b.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附加疾病合同
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
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
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
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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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
“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
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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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max(保额,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效力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
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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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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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