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B 款)
每份保额可达6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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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5万
10万
15万
20万
25万
30万
35万
40万
45万
50万
55万
6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终身
保费:
¥942.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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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65000 |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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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80000 |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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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 180000 |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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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重大疾病 | 180000 |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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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重大疾病 | 180000 |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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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750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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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450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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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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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轻症/重疾/中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身故或确定全残、疾病终末期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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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 按照条款约定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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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按照条款约定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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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