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乐安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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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3年 5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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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1000,已交保费*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本主险合同 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 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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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1000,已交保费*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 期阶段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 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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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1000,1000,1000,1000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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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本合同相应的轻症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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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应交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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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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