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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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28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30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
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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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50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
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
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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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
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
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
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
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
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
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
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
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
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
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
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
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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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 | 剩余各期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
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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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2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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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2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
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
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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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2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
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
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
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
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
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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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