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2.0 版)_保障期限至8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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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但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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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5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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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40%、50%,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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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少儿特定疾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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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男性/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人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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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
全残 | 1000 |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
疾病终末期 | 1000 |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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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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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1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保险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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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