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加倍版)重大疾病保险_标准体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105周岁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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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9-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保费: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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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3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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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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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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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 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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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按照条款约定
本项保险责任保障的特定疾病分为特定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和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 一、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恶性肿瘤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见10.9],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恶性肿瘤转移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见10.9],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他约定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自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开始。 若我们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若我们对于某一种特定疾病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该种疾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上述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同时被专科医生确诊(指确诊日期为同一日)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包括特定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或非恶性 肿瘤特定疾病中每一类别中的多种,也包括上述三类中不同类别的多种),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上述同时确诊的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五)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一)新发的特定疾病的初次确诊之日与上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上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是指发生在新发的特定疾病之前,最近一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且满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初次确诊之日相隔的期间为间隔期。若间隔期不满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0%,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间隔期满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上升至20%;间隔期每增加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随之上升20%,直至上升至100%。 在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次日零时,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降为0%,并重新按照上述约定逐年上升。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下表: 疾病确诊间隔期 不满1年满1年 不满2年满2年 不满3年满3年 不满4年满4年 不满5年满5年及以上 给付比例0%20%40%60%80%100%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示例:若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月1日,被保险人于2020年1月1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急性心肌梗塞,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2022年7月1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肺恶性肿瘤,由于此次确诊日距上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2020年1月1日满2年未满3年,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2023年4月1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肺恶性肿瘤的转移,由于此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2022年7月1日未满一年,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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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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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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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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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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