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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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10-21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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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或“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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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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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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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电子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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