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臻爱 520 重大疾病保险_女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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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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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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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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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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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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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重大疾病 | 1000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以5%的单利增加,增加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即: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年度-1));从第二十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若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年度起停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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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6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患有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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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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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45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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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