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_只包含必选责任-保终身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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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11-15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至60周岁 10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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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若同时满足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则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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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400,500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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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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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 1000,已交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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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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