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_计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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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11-22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终身
保费: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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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首次重大疾病 1000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7,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2.3.2.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2.3.2.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与附加险(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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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2.3.2.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2.3.2.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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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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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50,400,45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轻症次数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给付比例35%40%4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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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剩余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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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1000,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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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每一保单年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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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复效: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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