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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疾险,性别男,25岁,50万的保障额度
包含产品 :
首年缴费
- 5294.00元
推荐理由:我们公司新推出的金福是一款非常好的重疾产品,一天只要几十块钱,就能够给到一份50万额度的重疾保险金,如果一辈子平平安安不得大病,可以留一笔钱给后代,实现指定传承;也可以转化为年金,用于养老;万一生病,发生55种轻症,可获得2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最高可赔付三次。我们常见的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都包含在内,赔付之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不幸罹患重疾,不仅按基本保额赔付重疾保障,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还有特定的高发病种的双倍赔付:在少儿阶段,有15种特定高发疾病双倍赔付;18-61岁,享受重疾失能双倍赔付;61岁之后,10种老年特定疾病双倍赔付。相当于花一份保单的钱,享受三份保单利益。所以您看,无论未来如何,金福都能呵护您拥有圆满的人生!
- 身故/全残
10000 - 重大疾病
10000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10000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 | 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重大疾病 | 1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未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终身寿险 | 终身 | 20年 | 144.0000 |
主险 | 太平洋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3.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金福人生终身寿险 | 终身 | 20年 | 144.0000 | 身故/全残 | 10000 |
主险 | 太平洋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3.0000 | 重大疾病 | 10000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 |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