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扣除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46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障期间至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重疾保险金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46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障期间至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46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保障期间至终身: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