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保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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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产品保障,提供30种轻症重疾、30种中症重疾、120种重大疾病保障,还有重度恶性肿瘤、身故保障和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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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 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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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合同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达到运动标准后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10000步。

②若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不一致时,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重疾保险金

(1)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达到运动标准后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①或②45-4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基本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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