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0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投保示例
张老板,事业有成,为自己刚满月的儿子张小宝精心挑选了“阳光人寿添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未来的5年里每年交费112,140 元,即可享受以下利益 :
●身故保障 所交全部保费
●生存保险金 每年领取 10,000 元
●特别生存保险金 每十年额外领取18,000元
●如果将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保留在阳光,可享受年复利计息
● 保单红利 保险期间内,每年可参加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0% (保单生效第1年起可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特别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8% (保单生效第10年起可领取,每10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