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已满 18 周岁,则不受上述 28 天生存期的限制。
死亡给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未满18周岁,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30岁,男性),为他刚出生的宝宝阳阳(0岁,男性),投保了珍爱宝贝少儿成长保障计划,计划包含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限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为10万元,年交总保费4592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