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民用燃气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造成合同约定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个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民用燃气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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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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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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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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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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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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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酗酒、违法乱纪等行为、未经燃气公司允许擅自拆卸燃气设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