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 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 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 害事故,则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上述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公共交通意外或自驾车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15 |
非公共交通意外或自驾车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x 110% |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 x 11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x 11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