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自驾汽车意 外伤害事故或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3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 乘以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自驾汽车意 外伤害事故或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3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2)若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上述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或自驾车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3 + 已交保费 x 120% |
非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或自驾车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2 + 已交保费 x 120% | |
非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x 12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x 12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