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05%与基本保额的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与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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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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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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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积交清增额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交清增额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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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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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交清增额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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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