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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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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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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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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