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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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年金理财保障,年年可领保险金,60岁后保险金翻倍领取,满期返本,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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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给付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
身故保险金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年金给付 | (1)60周岁前,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2) 60周岁至满期,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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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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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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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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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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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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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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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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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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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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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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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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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关爱金、祝寿金等保障,可选成长教育金等。
投保年龄:30日-7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关爱金:有
2.生存金:有
3.祝寿金:有
4.身故保险金:有
5.可选责任:有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年金、祝福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限:10/15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年金:有
2.祝福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4.身故保险金:有
5.可选责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