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同时解除。
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被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具体费率见附表)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