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1)基本保额×身故时已交保费的总期数;(2)合同现金价值之和。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1)基本保额×身故时已交保费的总期数×120%;(2)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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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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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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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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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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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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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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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的总期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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