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在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轻症重疾,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重疾 | 个人账户价值 | 基本保额×20% |
重大疾病 | 个人账户价值 | 基本保额或(个人账户价值×105%)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