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健康专项检查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下述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 针对疑似恶性肿瘤的病理切片检查;
2. 针对疑似肝癌的肝穿刺涂片细胞学检查;
3. 针对冠状动脉和脑血管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4. 针对疑似脑炎或脑膜炎的腰椎穿刺检查;
5. 针对疑似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恶性肿瘤的骨髓穿刺或骨髓活体组织检查;
6. 针对疑似脑肿瘤、严重脑损伤或阿尔茨海默病的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于或等于主合同当时对应的身故给付,则不受上述 28 天生存期的限制。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健康专项检查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保险责任关联
1、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健康专项检查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身故给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1)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给付扣除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增加,增加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健康专项检查金 | 合同满一周年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28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专项检查、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领取健康专项检查金 (确诊重疾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小于等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不受上述28天生存期的限制) |
健康专项检查金 |
基本保额×1% (保单生效满1周年后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