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给付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该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对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分娩、妊娠、猝死、医疗事故、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因腰椎病导致医疗费、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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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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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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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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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 度烧烫伤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