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2)约定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满期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8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3)发生上述(1)、(2)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若发生其他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2.3.2其他身故进行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除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进行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分娩、妊娠、猝死、医疗事故、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脱离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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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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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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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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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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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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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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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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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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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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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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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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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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